污泥新標 ︱ 農用污泥標準進入實施階段
2019-06-21

《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GB4284)既1984年發布后,新標準于2019年6月1日已正式實施。新標與舊標相比,在適用范圍、定義方面均有明確,且對施用量、農用標準有一步明確和加嚴的趨勢。

適用范圍方面

 新標準指出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在耕地、園地和牧草地時的污染物控制,重點標注要素為城鎮污水廠、耕地、園地牧草地。

 污泥定義方面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即城鎮污水處理廠在污水凈化過程中產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態和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礫,重點標注要素為不含工業污水廠污泥。

 在施用量方面

 舊標準要求為污水廠污泥使用量每年不超過2000kg/畝,使用最多持續20年,而新標準嚴格到每年累計不應超過500kg/畝(即7.5t/hm2),且連續使用不應超過5年。

 指標設定方面

 新標準增加了衛生學指標和理化指標等必須項目;在污染物最高限值——A級污泥農用污染物控制標準整體趨于嚴格,總鎘、總汞、總鉻等重金屬要求均加嚴;同時新增了對多環芳烴的要求。

 新標準重新分級劃定

 由酸性土壤、中性&堿性土壤,改為A、B級。

 A級:耕地、園地、牧草地,可作為種植食物的耕地。

 B級:園地、牧草地,不種植食物的耕地。

 新舊污染物控制標準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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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農業部的現行有機肥標準(NY525-2012)相比,新污泥農用污染物控制標準(A級)在多個指標要求上尚有距離,例如在總鉻、總汞等重金屬指標,雖然新污泥農用污染物控制標準相比于舊標準已經加嚴,但距有機肥標準仍有差距。理化指標中含水率、有機質含量和總養分質量分數三個指標,有機肥標準的要求同樣較高。

 有專家指出,根據《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經過無害化處理并達標的污泥產物可進入耕地,或作為非商品化的有機肥使用,但如果要作為商品肥料進入農資銷售網絡,則須取得新型肥料登記證。

與有機肥料標準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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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農業部文件中并無禁止城市污水廠污泥所制有機肥申請此證的條款,但廣東、甘肅、江蘇等地方頒布的文件中對此進行明確限制:廣東省政府2015年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農資監管工作的意見》(粵府函[2015]327號)提出:不得以城市垃圾(經過嚴格分類的餐廚廢棄物除外)、城市污泥、工業廢棄物等為肥料或以其為原料生產肥料;甘肅省政府2016年文件《甘肅省肥料管理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22號)提出:嚴禁用城鎮垃圾、污泥、工業廢棄物生產肥料,同時要求以畜禽糞便、動植物殘體為原料生產肥料必須按照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江蘇省耕地質量與農業環境保護站《關于切實做好肥料安全使用指導的意見》(蘇耕環[2019]19號)提出:設區市、縣(市)耕保(土肥)站、農技推廣站(中心)禁止生產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肥料或對農作物正常生長及品質有影響的肥料。包括:成分不明確、含有安全隱患成分的肥料;以含病原微生物、重金屬等有害物質的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污泥等為原料的肥料,防止大腸桿菌、沙門氏桿菌及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高于規定指標;《浙江省農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有機肥料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浙農專發[2018]117號)提出:“對NY 525《有機肥料》規定以外具有潛在安全風險的污泥、工業等廢棄物以及不含活性有機質的褐煤、粉煤灰、風化煤、活性碳和其他無機物料,原則上不作為有機肥原料”。

 從以上政策可以看出,雖然農業部并未禁止污泥制肥入耕,但是地方上對此仍有顧慮,污泥堆肥入耕仍存困難。然而,由于肥料本身已有行業標準,肥料企業自身也擁有生產許可證,對于肥料登記證制度是否應繼續保留,行業內長期存在爭論。目前,部分省份已經取消或部分取消了登記制度。肥料登記的取消,或將有利于污泥資源化的進一步展開。污泥農用確為污泥資源化處置的有效途徑之一,而對于行業中爭議的重金屬超標等問題,還應從源頭抓起,即對市政污水源頭的進水管控等。市政污水廠的進水超標等問題是近年來行業的熱議問題,其必然帶來對污水后端產物(即市政污泥)的資源化處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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